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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1-4-13 9:16:19 阅读:1311次 【字体:

2.3 根据审查工作需要,防爆电气审查部下设审查工作站,审查工作站在审查部的统一领导下承担相关审查工作。
防爆电气审查部防爆仪器仪表工作站(设在国家仪器仪表防爆安全监督检验站)
地址:上海市漕宝路103号
邮政编码:200233
电话:(021)64368180 转303228
传真:(021)64849355
联系人:徐建平 胡树华

2.4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的企业申报、监督以及查处无证产品的组织工作。
2.5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工作由以下单位承担:

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仲景北路20号
邮政编码:473008
电话:(0377)63258555   63258564
传真:(0377)3225471
联系人:吴建国 穆大玉

承担防爆电机、防爆电器、防爆仪表、防爆照明灯具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检验。

国家级仪器仪表防爆安全监督检验站
地址:上海市漕宝路103号
邮政编码:200233
电话:(021)64368180转303228
传真:(021)64849355
联系人:徐建平 胡树华
承担防爆仪表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检验。

机械工业低压防爆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巢湖街10号
邮政编码:110141
电话:(024)25833213
传真:(024)25833213
联系人:王荣华 樊建强
承担防爆电器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检验。

化学工业电气产品防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85号
邮政编码:300131
电话:(022)26541594
传真:(022)26541594
联系人:徐刚
承担防爆照明灯具、防爆仪表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检验。

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上海市北宝兴路75号
邮政编码:200083
电话:

3、企业取得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3.1 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含有防爆电气产品或相关产品。
3.2企业生产的防爆电气产品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要求。
3.3 企业必须具有防爆电气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附件2)、产品图样、工艺文件、检验规范、工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3.4 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的生产加工设备和计量检验测试设备(见附件3)以及工艺装备。
3.5 企业必须符合《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质量体系)审查办法》(见附件4),审查结论为合格。
4、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申请、审批程序
4.1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在境内销售防爆电气产品的企业均有权申请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
4.2 凡持有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该产品者,必须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复查换证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即视为自动放弃生产许可证。
4.3 防爆电气审查部应及时组织有关企业宣贯本实施细则,申证企业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对本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自查和整改,完善生产条件,提高企业素质。
4.4 凡具备本细则第3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要求填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书及其附表一式三份),报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签署意见。
申请书附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技术骨干人员一览表;主要生产设备、工装明细表;主要原材料、外购件和外协件明细表;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明细表。
另提供申证产品的防爆合格证书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各一套,报防爆电气审查部审查。要求:(1)应提供申证产品所有型号的防爆合格证书;(2)应提供具有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及以上检验单位出具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可提供能够代表申证单元的典型型号规格的型式试验报告)。防爆电气审查部对型式试验报告审查有异议时可以委托检验单位进行重试。
4.5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企业上报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书应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时限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6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将相关材料寄(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防爆电气审查部进行审查汇总,由审查部编制审查计划,并组织审查工作站、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防爆专家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审查。审查组由3~4人组成,审查时间一般为2~3天。
4.7 审查组应按本细则的规定和《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质量体系)审查办法》认真做好防爆电气产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工作,做到科学、公正、准确、合理,并及时填写审查记录和审查报告,审查报告一式三份(上报防爆电气审查部(或审查工作站)、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企业各一份)。
4.8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应同时抽取检验样品并封样。防爆电气产品的抽样、送样应按附件5的规定进行,并填写《生产许可证检测样品抽样登记表》一式三份(防爆电气审查部(或审查工作站)、检验单位、申证企业各一份)。审查组应对抽样的可靠性负责。
4.9 被审查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将检验样品送达检验单位,样品的发送一般以企业自愿和就近为原则,必要时由审查部进行协调。检测单位应依据附件2所列标准规定的检验内容按时完成检验任务。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上报防爆电气审查部(或审查工作站)、有关省市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企业各一份)。
4.10 防爆电气审查部应对申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检验单位提交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以及审查工作站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
4.1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颁发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
4.12 经生产条件审查或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应自接到审查组或检测单位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进行为期不超过6个月的整顿,并对库存产品重新做出厂检验,在整顿期满前一个月内,企业应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和复查申请。复查申请转交防爆电气审查部组织进行复查,经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申请资格(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4.13 凡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抽查的产品,若执行标准和检验与本细则的规定相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在12个月内者,企业可向防爆电气审查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免于该申证单元的产品检测。
4.14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厂、点,可以由集团公司和各个分公司(生产厂、点)共同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上述单位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的编号;也可以由集团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5、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5.1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防爆电气产品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将其生产的产品作为当地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监督检查应按申证单元随机抽查某一型号的产品质量,将其结果作为评价该单元质量的依据。
5.2 取得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其产品、产品包装或说明书(合格证)上标明本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号。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标记、编号为:
防爆电机:XK 06——121××××
防爆电器:XK 06——123××××
防爆仪表:XK 06 —— 141××××
防爆照明灯具:XK 00——003××××

5.3 凡已取得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注销并收回其生产许可证:
5.3.1 申证时隐匿生产场地,获证后转移或增设生产场地未经审查而擅自投产。
5.3.2 经查实擅自降低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5.3.3 企业在申证过程中,接受生产条件审查或产品检验时存在严重弄虚作假。
5.3.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或省级质量监督检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
5.3.5 将生产许可证证书、标记编号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
5.4 获证企业更改注册名称时,应于半年内及时更换生产许可证证书。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负。
更换证书时,企业应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表》并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防爆电气审查部审查(如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更,还需实施必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或产品检验),审查同产电后,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更换证书。
5.5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和无证产品查处工作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5.6 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6、收费办法
6.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一条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6.2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文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物价[1993]182号文件规定,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资料费)、产品质量检测费和公告费。
6.3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生产条件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增加440元。
6.4 产品质量检验费:由企业向检测单位交付。
6.5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
6.6 审查费和公告费由企业申请时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纳。
6.7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自物价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7、附则
7.1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7.2 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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