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为了确保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掌握统一的标准和尺度,特制定本规则。
1 抽样规定
1.1 抽样原则
在企业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代表性的产品进行检验。
液化石油气型、天然气型和人工煤气型三个单元的燃气灶具须分别抽样检验,并且其中至少有一个气种应为嵌入式灶具。
1.2 抽样方法
在企业现场审查时由审查组负责抽样和封样。抽样凭证一式三份,一份交被抽样企业,一份由被抽样企业随样品交检验机构,另一份由审查部保留并上报审查中心。
1.3 抽样地点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取,产品的存效期不得超过1年。
1.4 抽样数量
企业所提供的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型产品的样本数量不得少于200台,人工煤气型产品的样本数量不得少于100台。每气种产品各抽取6台样品,其中3台样品留企业备用,另外3台样品进行检验。
1.5 送(寄)样
被抽取的样品加封后,由企业负责将样品在十五天内送(寄)到检验单位。
2 检验规定
2.1 检验和判定依据
GB 16410-1996 《家用燃气灶具》及其第一、二号修改单
2.2 检验项目
根据标准中的规定,按A、B、C类项目分别进行检验,见下表:
项目类别 |
序号 |
检验项目名称 |
标准要求 |
A类 |
1 |
燃气通路
气密性 |
从燃气入口到燃烧器阀门 |
4.2kPa,漏气量应小于0.07L/h |
自动控制阀门 |
4.2kPa,漏气量应小于0.55L/h |
从燃气入口到火孔 |
1.5P额点燃,不向外泄漏 |
2 |
燃烧稳定性(无风状态) |
有无离焰、熄火和回火现象 |
3 |
干烟气中CO含量浓度(α=1,V%) |
< 0.05 % |
4 |
结构要求(嵌入式灶) |
必须设熄火保护装置 |
5 |
熄火保护装置 |
开阀时间 |
≤45s |
闭阀时间 |
≤60s |
6 |
玻璃灶面材料耐冲击性能 |
耐热冲击性能 |
玻璃应无破裂,不影响使用 |
耐重力冲击性能 |
玻璃应无破裂现象 |
7 |
铭牌、包装所标示产品适用燃气种类与实际产品的符合情况 |
应相符合 |
B类 |
8 |
热效率 |
≥ 55% |
9 |
电点火器 |
着火率及性能 |
点10次有8次以上点燃,不得连续2次失效,无爆燃 |
C类 |
10 |
燃气消耗量(热流量) |
每个燃烧器额定热流量精度 |
≤±10% |
总热流量与每个燃烧器热流量总和之比 |
85%以上 |
11 |
基本燃烧状态(无风状态) |
火焰传递 |
4s着火,无爆燃 |
火焰均匀性 |
均匀 |
黑烟 |
无 |
黄焰 |
电极不应经常接触黄焰 |
燃烧噪声 |
< 65dB(A) |
熄火噪声 |
< 85dB(A) |
12 |
标 志 |
每台燃气灶具应在明显位置安装銘牌标志,其内容应符合要求 |
13 |
包 装 |
外包装上印刷的内容、包装内与产品有关的资料和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应符合要求 |
14 |
进气管接头尺寸 |
应符合标准第5.3.1.10要求 |
15 |
最小坐锅直径 |
应有一个火眼能够适应100mm直径的平底锅 |
2.3 判定规定:
单台样品检验有以下情况之一时,该台样品为不合格:
(1)有一项A类项目不合格;
(2)有二项B类项目不合格;
(3)有四项C类项目不合格;
(4)有一项B类和二项C类项目不合格。
三台样品中有一台不合格,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品。
2.4 在本检验规则实施期间,如果所依据的检验和判定标准进行了修订,则检验项目和判定规定以当时的现行有效标准为依据,审查部将另行发布新的检验细则。
2.5 对于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由审查部通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许可证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