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TF于2003年2月13日发布,英文原文请见IAOB网页http://www.iaob.org/faq.html ,中文翻译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用途。
IATF 编写FAQ是为了说明现存的要求,这些不是新的要求,所以原来的要求将形成报告任何不合格的基础,而不是FAQ。
1. 适用性/范围(2003年7月修订。修订内容用蓝色字体表示)
问:哪些组织可以进行ISO/TS 16949:2002的认证/注册?
答:任何符合以下标准的汽车行业供应链中的组织都可以进行ISO/TS 16949:2002 认证。
· 范围 1.1 总则
- 本技术规范与ISO 9001:2000相结合,规定了用于与汽车相关产品的设计与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若有关时)的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组织的顾客指定生产件或服务件的制造现场。
· “汽车业”必须被理解为包含以下方面:
- 小汽车, 卡车 (轻型,中型和重型),公共汽车,摩托车
“汽车业”必须被理解为排除以下方面:
- 工业用,农业用,非道路交通用 (矿业, 林业, 建筑业, 等)
· 3.1.11 “现场”
增值制造过程发生的场所。
· “制造”
制造或装配以下事项的过程:
· 生产材料,
· 生产件或服务件,
· 装配,或
· 热处理、焊接、喷漆、电镀或其它最终服务。
2. 供方开发 (2003年7月修订,回答重新编排以作澄清)
问:条款7.4.1.2中供方开发的要求是什么?
答:ISO/TS 16949:2002 的 7.4.1.2 中要求:
7.4.1.2 供方质量管理体系开发
组织必须以供方符合本技术规范为目的,进行供方质量体系开发。符合
ISO 9001:2000是达到这一目的的第一步。
注 供方开发的优先顺序由,例如,供方的质量绩效和所供应产品的重要性决定。
除非顾客规定其它方式,组织的供方必须通过经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的ISO 9001:2000认证。
IATF的ISO/TS 16949:2002指南规定:
7.4.1.2 供方质量管理体系开发
组织有责任证明供方符合这个要求,包括顾客规定的选择性安排。
当存在多重顾客时。选择性安排的“顾客批准”依赖于受到供方影响的顾客。
本条款(7.4.1.2)中的“供方”是指制造顾客指定的生产或服务件的场所,见3.1.6中“制造”的定义。
供方质量管理开发证明过程表现达到了符合 ISO/TS 16949:2002 的目的。绩效的指标包括:
· 符合 ISO 9001:2000,
· 除非顾客指定,至少获得 ISO9001:2000 认证,
· 除非顾客指定,符合 ISO/TS 16949:2002,
· 过程达到以上要求的证据。
特意用这种方式规定供方开发要求,“除非顾客同意”意思是指:如果不可能这幺做,就通过其他顾客批准的方法。在“ISO/TS 16949:2002指南” 中,本文件中的“顾客” 被定义为“受影响”的顾客。而且,指南中包含“达到以上” 的字眼,意思是指:你可能会在计划实施的最大年限内(证书有效的三年内),要有达到以上要求的计划。监督检查必须监视计划的完成。
3. 审核人日数的计算(新增内容,2003年7月采用)
问:如何正确计算现场和协同证书的审核人日数(包括支持功能)?
答:一个现场审核的最低审核人日数的计算是根据支持现场活动的人数决定的,而不管其地理位置(见现场审核计算,例1-5)。对于最低审核人日的计算,当多个审核现场共用一个外部场所时。期望将该外部场所的人数根据各个现场人数的百分比,分解到各个现场 (见现场审核计算,例6)。
协同认证的最低人日数计算与共用一个外部场所的多现场审核类似,计算时,外部场所的人数应根据各个现场人数的百分比,分解到各个现场 (见现场审核计算,例1)。
注1:附录3的审核人日数,事实上是最低数。因此,计算最低人日数时,所有不是_.0或_.5的人日数应该进位到最近的1/2日。
注2:认证机构负责建立审核计划,其总的人日数依据最低计算,认证机构也负责这些人日在各个现场和外部场所的分配。如认证机构与基本的计算有很大的偏离,要求在审核计划的文件中解释。
注3:如果对最低人日数计算有问题,应该直接与认证机构或其监督处联络。
4. 补充手册
问:除ISO/TS 16949:2002要求文件之外,有没有其他参考手册?
答:除认可规则,指南和检查清单外,补充手册是指顾客指定的特殊要求,可能是独立的文件,或者是采购协议。如果组织的顾客没有顾客特殊要求,那么组织可以自主选择可用的手册。
5. 少于12个月的绩效数据
问:ISO/TS 16949:2002体系的工作现场如何显示其12个月的绩效数据?
答:对于确定的设备,应该根据生产的产品和所使用的QMS,提供过去12个月的绩效数据。
· 注:如果是新设备,一旦确定了ISO/TS 16949:2002 QMS,认证机构被允许发放符合证书,就应该进行审核。生产持续12个月之后,如果绩效数据通过验证,就可以继续进行认证过程。
6. 初次审核时间(( 新增,2003年七月采用)
问:如果在90天内(附录1 T2要求的时间)不能完成“协同”情形的所有的外部/支持场所,是否可以调整审核时间?
答:当认证机构遇到“协同”认证的委托情形,而无法适用90天的时间(参见附录1.2, 第2列)要求时,认证机构可以向其监督机构申请弃权,监督机构必须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授予这种弃权。通常对于“协同”认证的情况,希望在现场审核之前审核外部/支持现场。